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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开课:北京,一男子因患重病去外地就医,为了省钱...

发布时间:2023-06-21 08:40:07 点击率:
北京,一男子因患重病去外地就医,为了省钱,他在女同事家中借住了一段时间。可万万没想到,在男子病逝后,这名女同事竟拿出一份《遗赠协议》,称是男子同意将名下房产相赠,以报照顾之恩。男子的家人连一个标点符号都不信,直接拒绝了,为此双方对簿公堂。(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了解,50多岁的男子王某是二婚,其与前妻育有一子小王,后来王某带着小王与现任妻子陆某结了婚,但没再要个孩子。王某和陆某婚后没多久,就被查出了有糖尿病、脑梗等多种疾病,这让王某隔三差五的就要往医院跑。

在王某患病的第二年,他的父亲老王将自己名下的房子,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给了王某与陆某,成了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然后老王就和王某夫妻二人生活在了一起。

之后,王某因看病需要去外地就医,为了省点钱看病,王某和单身女同事陈某联系上了,并借住在对方家中。可万万没想到,王某与陈某在一起久了,竟情不自禁的发生了关系,还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

在王某患病的第8个年头,他最终未能战胜病魔,在医院病逝了。陆某和老王、小王为王某办理了后事。可谁曾想,王某的丧事办完没多久,陈某突然找上了门,拿出了一份有王某签字的打印的《遗赠协议》,说是王某自愿将房子赠与陈某。

陆某不信,陈某便将自己和王某之间的事说了出来,并表示自己一直有照顾王某,还负担了王某治病期间的所有费用,所以王某为了感谢自己,才签了这份《遗赠协议》。

陆某没想到王某竟背着自己出轨了,气不打一处来,于是直接把陈某赶了出去。不过,陈某并未生气,因为她十分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于是她花了2.6万元的诉讼费,将陆某、老王和小王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一起分割王某的房产。

对于这起案件,陈某的信心不仅来自于这份《遗赠协议》,他还有王某签署《遗赠协议》时的视频,而且视频中有两位见证人在场,且都愿意出庭作证。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可是陆某、老王和小王对此并不认同,他们认为:

1、陈某此前自称和王某日久生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了一段时间,而且陈某明知王某已经结婚,却仍行此苟且之事,其行为涉嫌重婚罪,所以我们将保留追究陈某重婚罪的权利。

由于陈某和王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陈某没有分配房产的资格。

2、从陈某提供的视频来看,王某在签订《遗赠协议》时,正处于陈某及两位见证人的监视下完成的签字,且王某的签字潦草,极不顺畅,这不像王某平时写字的风格。

我们有理由怀疑,王某签署这份《遗赠协议》并非自愿,而是受胁迫所签。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3项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据两位见证人在法庭上所说,他们都是陈某的老乡,是与陈某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不符合见证人的条件。

4、陈某提供的打印遗嘱,一共有两页纸,而只有第二页才王某和见证人的签字以及日期注明,这不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的,必须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至于第一页为何没有王某的签名,我们有理由怀疑陈某篡改了第一页的重要内容。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请。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

首先,虽然陆某、老王和小王认为王某是受胁迫签订的《遗赠协议》,同时认为陈某篡改了《遗赠协议》的第一页,但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对于陆某、老王和小王提出的质疑,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通过陈某提供的视频,王某签署《遗赠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

不过,按照《民法典》第1136条的意思,打印遗嘱是否合法有效,除了需要王某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需要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王某与见证人必须在每一页遗嘱上签字,并注明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

可是陈某提交的《遗赠协议》中,第一页并没有王某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字,故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

综上,本院认为陈某所持《遗赠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请,诉讼费2.6万元,由陈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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